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0327.46元,该赔偿款直接打入***本人天津农商银行账户:×××62;

二、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0327.46元,该赔偿款直接打入***本人天津农商银行账户:×××62;

三、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18225.84元,该赔偿款直接打入***本人天津农商银行账户:×××62;

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外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898.38元,该赔偿款直接打入***本人天津农商银行账户:×××62;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703.8元,被告***负担234.6元,被告***负担234.6元(该款直接打入***本人天津农商银行账户:×××6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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