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鼎通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泰炙美见餐饮有限公司 广州百信商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深圳泰炙美见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百信商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67069.4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深圳泰炙美见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百信商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64880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深圳泰炙美见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百信商业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80600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深圳泰炙美见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百信商业有限公司支付水费7284元、电费58532元及燃气费11872元; 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深圳泰炙美见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百信商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深圳泰炙美见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百信商业有限公司支付商铺清拆费45150元; 七、驳回原告广州百信商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82元,由原告广州百信商业有限公司负担3607元,被告深圳泰炙美见餐饮有限公司负担527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广州百信商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