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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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鹏锦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鹏锦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车费用12893.09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鹏锦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