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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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招商平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平新机遇四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震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宜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帕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深圳市招平新机遇四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85055555.56元,并支付利息1072046.6元,罚息753170.14元(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9日,之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9479.51元;

二、被告上海震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宜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帕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深圳市招平新机遇四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3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515861.11元,罚息368958.33元(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9日,之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5058.63元;

三、被告上海震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宜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帕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招平新机遇四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赔付律师费损失10000元以及财产保全费损失5000元;

四、如被告上海震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宜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帕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原告深圳市招平新机遇四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权以被告徐州深国投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徐州市解放南路正翔商业广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9)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00595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额度1427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上海侨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震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宜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帕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侨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震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宜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帕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深圳市招平新机遇四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640元,由原告深圳市招平新机遇四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5193元,被告上海震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宜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侨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徐州深国投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帕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554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裁判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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