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卉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县支行 成都昊鑫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4084611.4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以24969.48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以25838.71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以4033803.22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逾期,上述利息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12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26000元; 四、原告成都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用于抵押的位于温江区柳城街办南浦路西段384号附201号(权2273XXX)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成都卉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昊鑫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就原告成都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成都卉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昊鑫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对被告***、***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873元,由被告***、***、***、***、成都卉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昊鑫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