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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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编号:HTJK2019100007511807)于2020年9月25日解除;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手续费38500元及利息、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19日的利息558.01元、还款违约金1840.64元,自2020年9月20日起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728元(含受理费2785元、保全费194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负担42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4300元(含受理费2357元、保全费19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