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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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晶益求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向原告***给付款项130.064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648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在认缴出资165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广州晶益求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上述本案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告***在认缴出资135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广州晶益求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上述本案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05.8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晶益求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