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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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广州尊豪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西昌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尊豪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5日签订的《西昌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灰渣处理合作合同》。 二、被告广州尊豪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西昌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炉渣款 1218391.8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1218391.8元为基数,按每月2%自2018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被告广州尊豪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西昌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925元,由原告西昌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负担5200元,被告广州尊豪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被告广州尊豪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裁判日期 | 2020-02-11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