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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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江**青喷织厂使用房屋期间产生的费用13352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6)。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吴江**青喷织厂负担1578元,由被告***负担67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67元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