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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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货款人民币15163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两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2325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9.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89.5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两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