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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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盐城众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计110000元(该款直接汇入***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江苏农村商业银行射阳支行,账号:62×××07);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计266066.32元(该款直接汇入***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江苏农村商业银行射阳支行,账号:62×××07);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1元,由原告***负担44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2417元;鉴定费17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75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