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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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张家港源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7.9万元及承担逾期利息(其中以228.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以9.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有权就本案债权对被告***名下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丽景华都景园9幢602室、丽景华都景园D区地下停车场343#汽车位[不动产权证号:苏(2018)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0002875号,苏(2018)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000287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18)张家港市不动产证明第001907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原告***负担1297元,由被告***负担25503元。被告***负担的部分,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