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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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海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广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81民初390号 原告:四川广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温禾,公司经理。 被告:成都海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友林,公司经理。 原告四川广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海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广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广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冷北宁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余倩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