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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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成都锦绣逸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成都锦绣逸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11月18日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锦绣逸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位于××镇××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恢复原状并予以返还,并配合原告成都锦绣逸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该房屋撤销备案手续、撤销预告登记手续以及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锦绣逸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贷款本息共计421774.92元、违约金45178.89元以及律师费200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锦绣逸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标准为:以房屋总价款754632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8日起至案涉房屋返还之日止,按照万分之五/日标准进行计算; 五、驳回原告成都锦绣逸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97元、保全费人民币431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