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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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河北毅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签订的《购车协议》; 二、原告***、***退还被告河北毅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大运牌CGC4250D5ECCE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驹王牌ZJW9408CCYA仓栅式运输半挂车一辆,原告自行购置的轮胎、钢圈自行拆除,将挂车的现有轮胎安装恢复至牵引车上,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三、被告河北毅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车款50600元及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6日计算至2017年10月25日止;以35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6日计算至2017年11月25日止;以50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6日计算至付清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河北毅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大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鉴定费用300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2元,由原告***、***负担4581元,被告河北毅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45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