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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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300,000元及罚息[罚息从2020年12月8日起按月利率8.90625‰(5.9375‰×1.5倍),以9,3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偿还清结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2020年12月7日以前所欠的利息、罚息478,600元; 三、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层××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证第0188444号、第0188445号、第0188446号]营业用房拍卖、变卖后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被告***的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