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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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动乐康体育场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南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动乐康体育场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在20299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南路支行账户62×××33内存款在20299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