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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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57595.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6241.94元; 三、武汉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二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7930.41元; 五、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上述第四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武汉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负担2939元,由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