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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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46339.89元及利息(利息以46339.8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7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36.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