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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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科集团杭州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 舟山市普陀金土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杭州研究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煤科工集团杭州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人民币3153852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06元,***负担14720元,中煤科工集团杭州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298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