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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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付垫款32336.92元(担保服务费6700元已从代偿款本金中扣除),并承担从2018年11月24日起以未付垫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的违约金至垫款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