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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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商丘市聚生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商丘市聚生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400000元,并支付给原告截止到2020年12月25日的利息208948.15元及从2020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借款利息和罚息(利息按约定的月利率7.5‰计算,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 二、原告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本案律师代理费35128.98元,由被告商丘市聚生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并由被告商丘市聚生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三、原告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南神火大道西盛世华城1号楼106铺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豫【2018】商丘市不动产权第0003525号;不动产权证明编号:豫【2019】商丘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593号); 四、被告***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92元,由被告商丘市聚生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