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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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0878.3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利息、罚息、复利1321.01元(截至2020年3月4日)及自2020年3月5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罚息、复利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4元,减半收取1572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4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由被告随上述付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