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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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市溧水区天茗茶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市溧水区天茗茶庄货款122725元及逾期利息(以12272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7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6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