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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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京金浦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66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2310.1元; 三、驳回原告***主张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