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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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含复利)人民币38046.36元(以上为截至2018年7月30日的金额,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含复利)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二、被告***、***、***、***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该四被告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538元,由原告承担286元,由六被告承担12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08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