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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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豪洲置业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青岛豪洲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6日签订的《停车位合同》(合同编号:恒鲁济契合字18[0.40-43]0475); 二、被告青岛豪洲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车位使用费114660元(127400元-127400元×10%)及利息(自2021年2月5日起诉日至实际付款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8元,减半收取1424元,由被告青岛豪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82元,由原告负担142元。因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用,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随案款向原告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