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华鑫鸿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路支行
青岛昊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昊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21775元、利息168229.46元(以上为截至2019年3月12日的金额,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未还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给付)。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路支行对被告青岛华鑫鸿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编号为00034410号单位定期存单享有质押权,并对存单内的金额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青岛华鑫鸿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昊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31元,减半收取24066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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