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八可达物流有限公司
潍坊晟伟机械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8738.0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赔偿被告青岛八可达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停运损失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539元,由原告***负担64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负担34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2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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