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锐业制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781.7元、误工费3600元(1800元×2个月)、残疾赔偿金44736元(22368元×20年×10%)、鉴定费800元、交通费50元,共计50967.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74.2元、维修费20元、清障看车费134元、交通费30元,共计1358.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原告***在保险公司理赔后付给被告***、***车损款1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9元,邮递费180元,共计1309元,由原告***、***负担29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1280元。因原告已预交,限被告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将1280元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