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锐业制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781.7元、误工费3600元(1800元×2个月)、残疾赔偿金44736元(22368元×20年×10%)、鉴定费800元、交通费50元,共计50967.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74.2元、维修费20元、清障看车费134元、交通费30元,共计1358.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原告***在保险公司理赔后付给被告***、***车损款1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9元,邮递费180元,共计1309元,由原告***、***负担29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1280元。因原告已预交,限被告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将1280元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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