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德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德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400元; 二、驳回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南通德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