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沙市鹏誉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中也建筑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长沙市鹏誉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材料款64362及从2021年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由被告长沙市鹏誉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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