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沙同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长沙市高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市高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3170元; 二、被告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市高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631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计算标准自2017年2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长沙市高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91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457元,由原告长沙市高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789元,由被告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56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