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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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高新区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06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652.51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限被告***和宁波市鸿业建筑基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435.70元; 三、限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被告宁波市东方巴士服务有限公司32847.3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负担351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高新区支公司负担325元,被告***和宁波市鸿业建筑基础有限公司负担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