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世纪三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雅美娜环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波世纪三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标注“合肥美菱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字样的产品及包装;

二、被告宁波世纪三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合肥雅美娜环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3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300元,被告宁波世纪三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合肥雅美娜环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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