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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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3民初49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返还借款550000元,并以55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第二项为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126474.55元,并以126474.55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撤销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3民初495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119083.32元,并以119083.32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29元,减半收取5914.5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34.5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8791元,上诉人***负担1544.50元,被上诉人***、***负担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29.50元,由上诉人***负担2659.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