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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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乡市富尧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宁波迪尚灯饰柯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新乡市富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4533.6元及利息(从2015年11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453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二、驳回新乡市富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宁波迪尚灯饰柯基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元,由宁波迪尚灯饰柯基有限公司承担665.97元,新乡市富尧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77.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