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卓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确认解除原告宁波卓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20年5月3日签订的《限时销售委托协议》;

二、被告***退还原告宁波卓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保证金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支付原告宁波卓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报酬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宁波卓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201元,由原告宁波卓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537元,被告***负担6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1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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