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
南京扬子浦口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南京扬子浦口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66733.81元(已扣除被告南京扬子浦口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31548.95元、护理费243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498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3398元,由原告***负担1019元、被告南京扬子浦口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负担23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96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裁判日期 2018-09-18
发布日期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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