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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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66123.7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19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70元。

本判决依法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04-25
发布日期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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