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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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益华居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肇庆市大和铝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益华居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778451.35元及以货款778451.35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予肇庆市大和铝制品有限公司; 二、***对佛山益华居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佛山益华居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54.51元(肇庆市大和铝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益华居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肇庆市大和铝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