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东莞市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仁和营销服务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粤S×××××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2000元;

二、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仁和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粤S×××××机动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2144.08元(其中,***已垫付的15000元予以扣减,即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仁和营销服务部实际支付***17144.08元,支付***1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69.50元,被告***承担395.50元(该款原告已经垫付,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履行期限、方式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于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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