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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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浩旺电路板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联同电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高明联同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1685854元及利息(以168585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高明联同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2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板有限公司负担19835元,原告佛山市高明联同电子有限公司负担588元。被告负担的19835元,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9835元,由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