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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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优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优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9000元; 二、被告***对被告南通优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60元,被告南通优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