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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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截止2020年5月18日的借款本金1441633.83元,利息26879.25元、罚息37079.29、复利973.26元,合计1506565.6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1468513.08元(未还借款本金1441633.83元及利息26879.25元之和)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采用浮动利率,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5%后再加收50%)计息的罚息和复利。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就上述一、二项债权以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南通市崇川区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就上述一、二项债权以被告***、***提供质押的活期银行存款5万元及其孳息(账号:62×××36)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0.50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50.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负担270.5元,被告***、***共同负担14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901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