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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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行偿还贷款剩余贷款本金287111.36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9月12日拖欠的贷款本金6411.67元、利息10418.88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859元、公告费300元,均由二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二被告应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