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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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鑫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华西专修大学 陕西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十一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蓝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西安华西专修大学偿还原告陕西鑫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0420223.78元,并支付以10420223.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97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华西专修大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