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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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天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陆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给***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81121.84元; 二、福州天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6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33元,由***负担133元,由***、福州天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鉴定人出庭费用500元,由福州天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26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