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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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天秤科技有限公司福州晋安分公司借款本金112038.34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19日为10307.52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大连天秤科技有限公司福州晋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6元,减半收取计14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