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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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截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为6638.32元;2.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支行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